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