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并健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有关隔离制度,做到投资银行业务、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证券研究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在人员、信息、账户上严格分开管理,以防止利益冲… 第三十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应当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合规审查机构,证券经纪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岗位,负责对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主要合规审查人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备…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内部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定期评审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年度评审,及时发现和改进存在的问题,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不得兴办实业,不得购置非自用不动产。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必须遵守下列财务风险监管指标: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原因和对策: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因突发事件无法达到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要求时,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原因和对策。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暂停其部分证券业务直至责令其停业…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按有关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等损失。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