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因突发事件无法达到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要求时,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原因和对策。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暂停其部分证券业务直至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