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原因和对策:
净资本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或者比上月下降百分之二十的;
净资本低于证券公司对外负债的百分之十的;
证券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低于流动负债余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
综合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超过净资产八倍的;
经纪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超过净资产二倍的。
净资本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或者比上月下降百分之二十的;
净资本低于证券公司对外负债的百分之十的;
证券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低于流动负债余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
综合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超过净资产八倍的;
经纪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超过净资产二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