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必须遵守下列财务风险监管指标: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两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两千万元。
净资本是指证券公司净资产中具有高流动性的部分,有关净资本的计算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证券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其对外负债的百分之八。
证券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不得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九倍。
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