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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证券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证券从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申请证券从业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进行注册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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