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一种证券从业资格,并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

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的,应从事证券或证券相关工作5年、或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0年以上;

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熟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营管理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