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因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接受调查期间的;
个人或家庭负有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对被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尚在禁入期内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宜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因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接受调查期间的;
个人或家庭负有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对被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尚在禁入期内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宜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