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在申请证券从业资格前一年受过与金融业务有关的行政处罚的;
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尚在禁入期内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适合从事证券业务的其他情形。
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在申请证券从业资格前一年受过与金融业务有关的行政处罚的;
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尚在禁入期内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适合从事证券业务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