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证券公司破产的,证券公司必须在得知该事实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