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变更下列事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变更公司名称;

变更总公司、分公司的住所;

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的同城迁址;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