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变更下列事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变更公司名称; 变更总公司、分公司的住所; 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的同城迁址;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