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变更下列事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撤销或转让分支机构; 变更业务范围;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证券营业部异地迁址; 修改公司章程; 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以及解散或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