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变更下列事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撤销或转让分支机构;

变更业务范围;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证券营业部异地迁址;

修改公司章程;

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以及解散或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