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章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 环节信息披露 第六条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向合格投资者披露计划说明书、法律意见书、评级报告(如有)等文件。 第七条 计划说明书由管理人编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八条 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其他任何服务机构的负债。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信息披露文… 第九条 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有关基础资产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十条 管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的有关法律事宜发表专业意见,并向合格投资者披露法律意见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十一条 信用评级报告(如有)应由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资信评级机构)出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二条 管理人应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的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向资产支持证券认购人披露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第十三条 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不同的基础资产类别特征,依据穿透原则对底层基础资产的情况按照本指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