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信用评级报告(如有)应由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资信评级机构)出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评级基本观点、评级意见及参考因素;
基础资产池及入池资产概况、基础资产(池)信用风险分析;
特定原始权益人的信用风险分析及法律风险分析;
专项计划交易结构分析;
管理人、托管人等服务机构的履约能力分析;
现金流分析及压力测试;
跟踪评级安排。
设置循环购买的交易,还需对基础资产的历史表现进行量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