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管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的有关法律事宜发表专业意见,并向合格投资者披露法律意见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等服务机构的资质及权限;
计划说明书、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规性;
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
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风险隔离的效果;
循环购买(如有)安排的合法有效性;
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有效性;
对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