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有关基础资产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基础资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稳定、可预测现金流的有关情况;

基础资产是否存在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以及解除前述权利负担或限制的措施;

基础资产构成情况;

基础资产的运营及管理;

风险隔离手段和效果;

基础资产循环购买(如有)的入池标准、计划购买规模及流程和后续监督管理安排;

资金归集监管情况。

若专项计划由类型相同的多笔债权资产组成基础资产池的,管理人还应在计划说明书中针对该基础资产池披露以下信息:

基础资产池的遴选标准及创建程序;

基础资产池的总体特征;

基础资产池的分布情况;

基础资产池所对应的单一债务人未偿还本金余额占比超过15%,或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未偿还本金余额合计占比超过20%的,应披露该等债务人的相关信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