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计划说明书由管理人编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情况,包括: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如有)、资信评级状况(如有)以及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
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增级方式;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和其他服务机构情况;
基础资产情况及现金流预测分析;
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
专项计划资产的构成及其管理、运用和处分;
专项计划的有关税务、费用安排;
原始权益人风险自留的相关情况;
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
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及转让安排;
信息披露安排;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安排;
主要交易文件摘要;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要求披露或明确的事项;
备查文件(包括与基础资产交易相关的法律协议等)存放及查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