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认证培训基本规范、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等有关要求从事认证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培训基本要求、收费标准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全面。 第十五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完成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规定的课程设计、课程管理、学员管理、证书管理和管理评审等基本程序,保证认证培训的完整、真实、有效,不得减… 第十六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与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相适应的培训课程管理和培训教师能力评价制度,必要时可以取得认可机构的确认。 第十七条 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应当及时作出认证培训结论,并保证认证培训结论的客观、真实。 第十八条 认证培训结论经培训教师签字后,由认证培训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九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对其认证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实施监控和评价,至少每12个月实施1次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前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