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对其认证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实施监控和评价,至少每12个月实施1次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认监委和所在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1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