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认证培训结论经培训教师签字后,由认证培训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 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对认证培训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