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应当及时作出认证培训结论,并保证认证培训结论的客观、真实。 经认证培训符合要求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及时颁发认证培训合格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被培训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