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前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认证培训业务范围发生变更;

法定代表人、股东发生变更;

专职教师发生变更;

认证培训机构名称发生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