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可以从事其批准范围内的内审员培训活动,但认证机构不得对向委托其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开展内审员培训活动。 内审员培训教师应当具有高级审核员或者高级咨询师资格。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