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大决策,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切实加强西部地区基层政权执政能力,规范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改善西部地区乡镇党委、政府、人大机关办公条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明确用途、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四条 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 第五条 省级财政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一并使用。 第六条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分配对象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吉林、湖南、湖北、海… 第七条 财政部分配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采用因素法,并考虑对各地区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县级财政部门下达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时,应当以经审定批准的县级财政部门申报的年度项目投资额为基础,同时考虑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省级财政部门提前通知的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预算,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实行中央、省、县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政策,汇总编制省级3年项目规划,依据省级3年项目规划批复县级申报的年度项目,组织实施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 第十二条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用于改善乡镇党委、政府、人大机关办公条件。具体包括: 第十三条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人员支出、投资经商办企业,以及购置交通工具、移动电话和其他与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不相符的各项开支。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部依据程序客观公正、操作简便高效、结果横向可比的原则,对省级财政部门分配、下达、管理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情况,以及所辖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西部地区基层…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6月20日财政部发布的《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7〕87号)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2013)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2013)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