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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四条 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 第五条 省级财政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一并使用。 第六条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分配对象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吉林、湖南、湖北、海… 第七条 财政部分配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采用因素法,并考虑对各地区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县级财政部门下达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时,应当以经审定批准的县级财政部门申报的年度项目投资额为基础,同时考虑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省级财政部门提前通知的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预算,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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