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政策,汇总编制省级3年项目规划,依据省级3年项目规划批复县级申报的年度项目,组织实施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县级3年项目规划,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项目;依据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项目和下达的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预算,组织乡镇实施项目。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县级3年项目规划,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项目;依据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项目和下达的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预算,组织乡镇实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