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2009年) 发布机关 国资委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 职工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职工董事在履行董事职责时,应该履行由本办法规定的特别职责。 第二章 职工董事的特别职责 第五条 职工董事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同时,还应履行关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代表职工利益和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特别职责。 第六条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对职工董事的特别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 职工董事履行特别职责的基本方法: 第八条 职工董事履行特别职责应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章 职工董事履职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企业党组织、公司经理层、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等应支持职工董事履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的信息沟通机制,为职工董事… 第十条 企业党组织应支持职工董事全面履行董事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经理层应按《公司法》、《工会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职工董事履职提供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职代会对职工董事履职活动的支持。 第十三条 公司工会应对职工董事履职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章 职工董事的履职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董事的上岗培训、履职指导和评价考核等日常管理由公司董事的委派(选聘)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 公司要为职工董事安排相应的培训和学习,确保职工董事参加培训学习所需的时间,提高职工董事履职所需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的委派(选聘)机构在对董事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时,应听取公司工会和监事会关于职工董事履行特别职责的意见,并纳入总体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工会要了解职工董事履职的工作情况,职工董事要及时与公司工会沟通工作情况。公司职代会每年应向公司董事的委派(选聘)机构提出职工董事履职行为的评价性意见,并对职… 第十八条 职工董事或公司工会代表职工董事每年应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听取职工代表对职工董事履职情况的意见,工会要及时向职工董事反馈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应办事机构应为职工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2009)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公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