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职工董事的履职管理 第十八条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职工董事的履职管理 第十八条 职工董事或公司工会代表职工董事每年应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听取职工代表对职工董事履职情况的意见,工会要及时向职工董事反馈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