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司工会应对职工董事履职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

为职工董事提供有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信息资料。

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的制订、重大事项决议的执行过程中,向职工董事提供职工群众的相关意见。

为职工董事收集、整理和提供职工权益诉求和民主管理方面的信息,包括职工对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生活福利及对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倾向性意见或合理化建议等。

为职工董事召开座谈会、走访职工等调查研究活动做好组织工作和提供相应的服务。

董事会在听取或研究涉及职工利益的通报事项时,公司工会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为职工董事起草书面报告提供条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