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六章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一节 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十七条 对于已识别的安全风险,持有人应当综合考虑药品风险特征、药品的可替代性、社会经济因素等,采取适宜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十八条 持有人采取药品使用环节的限制措施,以及暂停药品生产、销售,召回产品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 第八十九条 持有人发现或获知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的,应当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和处置,必要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重要进展… 第九十条 持有人应当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行动。 第二节 风险沟通 第九十一条 持有人应当向医务人员、患者、公众传递药品安全性信息,沟通药品风险。 第九十二条 持有人应当根据不同的沟通目的,采用不同的风险沟通方式和渠道,制定有针对性的沟通内容,确保沟通及时、准确、有效。 第九十三条 沟通方式包括发送致医务人员的函、患者安全用药提示以及发布公告、召开发布会等。 第九十四条 沟通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包含任何广告或产品推广性质的内容。一般情况下,沟通内容应当基于当前获批的信息。 第九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紧急开展沟通工作: 第三节 药物警戒计划 第九十六条 药物警戒计划作为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的一部分,是描述上市后药品安全性特征以及如何管理药品安全风险的书面文件。 第九十七条 持有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发现存在重要风险的已上市药品,制定并实施药物警戒计划,并根据风险认知的变化及时更新。 第九十八条 药物警戒计划包括药品安全性概述、药物警戒活动,并对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实施时间周期等进行描述。 第九十九条 药物警戒计划应当报持有人药品安全委员会审核。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