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一节 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十八条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八十八条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一节 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十八条 持有人采取药品使用环节的限制措施,以及暂停药品生产、销售,召回产品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