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一节 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十九条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八十九条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一节 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十九条 持有人发现或获知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的,应当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和处置,必要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重要进展应当跟踪报告,采取暂停生产、销售及召回产品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应当立即报告。委托生产的,持有人应当同时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十八条 目录 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