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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二节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节 风险沟通

第九十一条 持有人应当向医务人员、患者、公众传递药品安全性信息,沟通药品风险。 第九十二条 持有人应当根据不同的沟通目的,采用不同的风险沟通方式和渠道,制定有针对性的沟通内容,确保沟通及时、准确、有效。 第九十三条 沟通方式包括发送致医务人员的函、患者安全用药提示以及发布公告、召开发布会等。 第九十四条 沟通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包含任何广告或产品推广性质的内容。一般情况下,沟通内容应当基于当前获批的信息。 第九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紧急开展沟通工作:
第九十条 目录 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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