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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复审决定

第十一条 药品行政保护复审,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第十二条 复审委员会经过对药品行政保护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应提出复审意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分别作出以下复审决定: 第十三条 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四条 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应当自受理复审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审结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复审委员会可以适当延长复审时间并告之理… 第十五条 复审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申请人如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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