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审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以收到复审申请书之日为受理之日;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材料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