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办法(2000年) 第三章 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复审,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第七条 申请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审,应当递交复审申请书,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的,复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应按第八条的内容当场记录有关情况并请申请人签字。 第八条 药品行政保护复审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第九条 药品行政保护复审申请书应使用中文。 第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审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以收到复审申请书之日为受理之日;…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