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办法(200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对药品行政保护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药品行政保护的复审工作。

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复审委员,其成员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主管领导和药学、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家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