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办法(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复审:
对药品行政保护机关不依法受理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不服的;
对药品行政保护机关不给予行政保护的决定不服的;
对药品行政保护机关撤销或者终止行政保护的决定不服的;
向药品行政保护机关申请依法撤销行政保护,药品行政保护机关不予受理或没有依法撤销的;
向药品行政保护机关申请制止侵权行为,药品行政保护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对药品行政保护机关不依法受理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不服的;
对药品行政保护机关不给予行政保护的决定不服的;
对药品行政保护机关撤销或者终止行政保护的决定不服的;
向药品行政保护机关申请依法撤销行政保护,药品行政保护机关不予受理或没有依法撤销的;
向药品行政保护机关申请制止侵权行为,药品行政保护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