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办法(2000年) 第四章 复审决定 第十四条 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复审决定 第十四条 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应当自受理复审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审结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复审委员会可以适当延长复审时间并告之理由。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