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办法(200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名称、国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申请复审的目的和主要理由;

复审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有关的法律依据;

复审结论;

作出复审结论的日期;

不服复审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