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八条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 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并具备从事节能低碳产品… 第十条 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并具备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检验检测工作相关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对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依法予以批准。 第十二条 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检查或者核查的人员,应当具备检查或者核查的技术能力,并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 第十三条 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下简称认证委托人)可以委托认证机构进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并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检验检测、工厂检查或者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委托人送样等方式,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检… 第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验检测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 第十七条 根据认证规则需要进行工厂检查或者核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的认证检查员或者认证核查员,进行检查或者核查。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检验检测和工厂检查或者核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和频次,对取得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取得认证的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公开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收费标准、产品获证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定期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结果采信等有关数据和工作情况,报告国家认监委。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建节能低碳认证技术委员会,对涉及认证技术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审议。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采取设立风险基金或者投保等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防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