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下简称认证委托人)可以委托认证机构进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并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认证机构经审查符合认证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