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十二条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十二条 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检查或者核查的人员,应当具备检查或者核查的技术能力,并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