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并具备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相关技术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