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2018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06年1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 根据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43.1条
依据和目的
第43.3条
适用范围
第43.5条
定义
第43.7条
一般工作准则
第43.9条
附加的检查工作准则
第43.11条
实施维修和改装人员的资格
第43.13条
维修和改装后批准恢复使用
第43.15条
维修和改装后批准恢复使用的人员资格
第43.17条
维修和改装记录要求
第43.19条
附加的检查的记录要求
第43.21条
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报告
第43.23条
维修管理指令
第43.25条
罚则
第43.27条
附则
附录:A.
年度检查和100小时检查的范围和详细项目
B.
高度表系统的测试和检查
C.
空中交通管制(ATC)应答机的测试和检查
D.
CCAR-61部驾驶员执照可实施的简单维修工作项目
E.
典型的重要改装和重要修理项目
F.
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
G.
维修管理指令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