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2018年) 第43.13条

第43.13条 维修和改装后批准恢复使用

经过维修或改装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在符合下列条件后可以批准恢复使用:

填写完成了第43.17条或第43.19条所要求的记录。

对于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装(典型的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装项目参见本规则附录E),民航局规定或者提供的重要修理和改装记录(重要修理和改装记录表格AAC-085参见附录F)已经填写完成并经下述任一签署:

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的授权放行人员,对其本单位实施的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装在表格AAC-085中相应的放行栏目签署放行;

民航局的监察员在表格AAC-085中相应的放行栏目签署放行;

民航局授权的委任代表在表格AAC-085中相应的放行栏目签署放行。

如果维修或改装影响航空器飞行手册中的运行限制或飞行数据,应当按规定对飞行手册进行适当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