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2018年) 第43.11条
第43.11条 实施维修和改装人员的资格
除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可以在其批准的维修范围内实施航空器和部件的维修和改装外,任何对本规则适用的航空器及其部件实施维修和改装的人员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按照CCAR-66部获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对相应型号的航空器实施下述工作:
按照航空器制造厂家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持续适航文件进行的任何维修和改装工作;
按照CCAR-91部、CCAR-135部要求的检查大纲进行的任何检查工作;
按照局方批准的其他技术文件进行的任何维修和改装工作。
按照CCAR-66部获得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对相应项目的航空器部件实施下述工作:
按照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持续适航文件进行的任何维修和改装工作;
按照局方批准的其他技术文件进行的任何维修和改装工作。
除CCAR-91部要求的检查工作以外,不具备按照CCAR-66部颁发的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在持照人员的监督下实施持照人员允许范围内的维修和改装工作,但持照人员必须对可能影响维修和改装质量的任何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并且随时提供咨询。
除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持有按照CCAR-61部颁发驾驶员执照的飞行员可以对其所拥有和使用的航空器实施不涉及复杂工序的勤务、保养和简单更换工作(CCAR-61部驾驶员执照可实施的简单维修工作项目参见附录D):
该航空器不涉及按照CCAR-91部商业非运输、私用大型航空器、航空器代管人运行和CCAR-121部、CCAR-135部运行;
获得该机型驾驶员执照的培训大纲中包括相关项目的培训课程;
每一计划从事的工作项目都经过具备本条(a)所述资格人员的实际指导下的实际操作。
制造厂家除了可以对其本身制造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任何的因设计或者制造问题引起的索赔修理或者改装外,在满足下列条件下,还可以依据其型号批准证件或者生产许可证件对其本身制造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实施维修和改装:
该型号批准证件或者生产许可证件得到了适航审定部门的批准或者认可;
维修和改装工作在其型号批准证件或者生产许可证件限定的地点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