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2018年) 第43.25条
第43.25条 罚则
对于任何违反本规则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进行维修或者改装工作的情形,除按照CCAR-91部、CCAR-121部或者CCAR-135部的规定对航空器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处罚外,还将按照其情节的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实施维修和改装的单位或者人员进行如下处罚:
对于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按照CCAR-145部的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涉及到违反CCAR-66部有关规定的持有执照的维修人员,按照CCAR-66部的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上述(a)、(b)以外违反本规定的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民航局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