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2018年) 第43.7条

第43.7条 一般工作准则

任何人在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维修或改装工作时,都应当遵守如下准则:

使用航空器制造厂的现行有效的维修手册或持续适航文件中的方法、技术要求或实施准则。当使用其他方法、技术要求或实施准则时,应当获得局方批准,并且不得涉及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中规定的适航性限制项目。

使用保证维修和改装工作能按照可接受的工业准则完成所必需的工具和设备(包括测试设备);如果涉及到制造厂推荐的专用设备,工作中应当使用这些设备。当使用制造厂推荐专用设备的替代设备时,应当获得局方批准。

使用能保证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达到至少保持其初始状态或者适当的改装状态的合格航材(包括气动特性、结构强度、抗振及抗损性和其他影响适航的因素)。当使用航材的替代品时,应当获得局方批准。

工作环境应当满足维修或者改装工作任务的要求;当因气温、湿度、雨、雪、冰、雹、风、光和灰尘等因素影响而不能进行工作时,应当在工作环境恢复正常后开始工作。

对于按照CCAR-91、CCAR-121、CCAR-135部获得批准的运营人,其获得批准的运行规范中包含的工作准则视为符合本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