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2018年) 第43.21条
第43.21条 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报告
任何人在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实施维修和改装过程中发现以下影响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和民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适航性的重大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时,应当在72小时之内向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
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直升机旋翼系统结构的较大的裂纹、永久变形、燃蚀或严重腐蚀;
发动机系统、起落架系统和操纵系统的可能影响系统功能的任何缺陷;
任何应急系统没有通过试验或测试;
维修差错造成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重大缺陷或故障。
当认为是设计或者制造缺陷时,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还应当将上述缺陷和不适航状况及时向有关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通报。